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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2-02-09 来源:新疆贸促会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中小企业抓住“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等重大历史机遇,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之路(以下简称“专精特新”),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精特新”的涵义。

(一)“专”是指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生产制造的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

(四)“新”是指依靠自主、转化、联合或引进消化吸收等方式,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商业模式”经济发展特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的创新性、先进性。

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旨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发展战略专业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新疆中小企业。

第三条 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在我区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5%,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基础管理和专项管理科学规范,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项目)备案、环评、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及附件齐全;近三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某一产品或服务在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产品质量精良。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省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3.特色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

4.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积极发展新型业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近三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由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

(一)《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六条 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次评选出最多200家专精特新企业;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按程序对评审合格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月份之前进行公示、公布和授牌。

第七条 经确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经信委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一)优先推荐国家、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政策扶持。

(二)支持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三)向金融、担保机构重点推荐,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四)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在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支持申报国家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以及名牌产品。

(六)开展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第八条 对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将相关信息在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企业所在县市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更名的,应在正式更名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自治区经信委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