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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生效实施后将极大迸发企业商机与法律服务需求
2022-02-08 来源:新疆贸促会



随着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陆续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了核准书,达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门槛,该协定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10国开始生效。RCEP是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将形成世界上人口规模最大、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它的生效实施将显著降低区域内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区域内商品、技术、服务、资本更加自由便利地流动,必然给中国企业带来诸多商机,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一、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是各自贸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RCEP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消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为了配套实施这种关税减让,RCEP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附件一(关税承诺表)做出了一系列的关税减让安排。 

(一)RCEP关税减让概况及企业商机

RCEP各缔约方关税减让承诺分两类:一是统一减让,对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采取相同的降税安排,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8个国家;二是国别减让,对同一产品对不同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包括中国、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印尼、泰国7个国家。降税模式也分为4种:立即降为零、过渡期(10年、15年、20年)降为零、部分降税及例外产品。整体而言,RCEP生效实施之后,区域内将有90%以上的货物贸易关税将立即或最终降为零,这将大大降低区域内企业的经营成本,推动区域内货物贸易进一步扩大。

具体而言,RCEP还有如下亮点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商机:

1.更大范围内的区域累积规则。虽然累积规则并非RCEP所独创,但因为RCEP有15个成员国,涉及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累积效果更加显著。举例来说,根据区域累积规则,中国企业可以分别进口马来西亚原产的材料A、韩国原产的材料B、新西兰原产的材料C,加上中国本地材料及加工成本D,共同生产为某种产品后,只要ABCD成分达到40%,就可以按照RCEP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这将为中国企业在广泛的范围内采购原材料、布局产业链、享受关税优惠、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带来机会。

2.中日之间首次达成关税减让安排。中日之间产业结构高度重叠且互补性较强,双方之间贸易规模较大,双方通过RCEP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后,不仅有望降低贸易成本,扩大贸易规模,而且有利于推动双方更高水平的经济合作,这将给致力于开拓日本市场的出口企业和希望引进日本原材料或技术的进口企业带来商机。 

(二)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1.关税查询。各缔约方都会将RCEP条文和《关税减让承诺表》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布,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很方便地自行查询产品进出口优惠税率。但有些产品在判定是否具备享受优惠关税资格时可能涉及较为复杂的原产地规则适用,还可能涉及到关税差异、进口国与出口国HS编码不一致、多份不同的关税减让承诺表适用等问题,而且,RCEP生效实施后,原有的中国—东盟、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等自贸协定仍然有效,企业可能还涉及到选择适用哪种自贸协定安排的问题,企业可能需要相关机构提供关税查询服务。

2.关税筹划。关税筹划属于关税查询服务的进阶,由于RCEP的关税减让承诺采用了双边两两出价的模式,区域内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几十份关税减让承诺表,而且还设置了区域累积规则,使得企业有机会在区域内不同的国家布局原材料供应链和产业链,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相关国家的关税政策,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提出关税筹划方案。

3.行政和刑事程序法律服务。关税减让既涉及行政管理程序,也涉及刑事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就会产生法律服务需求。例如:根据RCEP规定,如果企业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多缴关税,事后可以申请退还,法律机构可以协助企业提出申请;RCEP规定各国都要完善和公布海关预裁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相关规则,为避免产生风险,法律机构可以协助企业提前就商品归类和估价申请海关预裁定;如果涉及核查程序、行政处罚、刑事指控,法律机构则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非关税措施消减 

非关税措施消减主要体现在RCEP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二节(非关税措施)。 

(一)RCEP在非关税措施消减方面概况与企业商机

无论是WTO框架,还是在RCEP中,影响货物贸易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指通过配额、进口许可、出口许可或其他手段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以及设置进出口环节规费、领事认证要求等措施(但不包括下文中所提及的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措施)。RCEP倡导取消非关税措施,除非这些措施是缔约方根据WTO或RCEP项下权利或义务而实施的,并且,缔约方要保证其保留实施的非关税措施要符合透明度原则,且不得对正常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这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可以排除人为的数量限制、减轻办理繁杂手续的负担,有利于减少经营成本、扩大贸易规模。 

(二)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1.代言工商与建言献策服务需求。一方面,可能会有企业认为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非关税措施给正常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或者对其不公平,需要反馈给政府部门或商协会,并通过RCEP的技术磋商、WTO项下的贸易政策审议等渠道与该缔约方进行交涉;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企业出于保护本国产业或其他目的,认为本国应当采取相应的非关税措施,同样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商协会或者律师从实际操作角度进行建言献策。

2.行政程序法律服务。即协助相关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必要的领事认证业务等。

三、贸易便利化措施 

本节所述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RCEP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一)RCEP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亮点及企业商机

在海关程序方面,RCEP提出了海关执法一致性要求;对海关预裁定的范围、期限和有效期限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进出口企业对海关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进一步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明确提出了海关程序的相关时限要求。

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方面,RCEP明确了相关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且不得存在不合理的歧视,在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基础上,RCEP进一步加强了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执行的条款。

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旨在推动各缔约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推动各方在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 

(二)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1.海关预裁定服务。RCEP扩大了海关预裁定的范围,这使得进出口企业可能会越来越多地申请海关预裁定,相关法律服务需求也必然会随之增多。

2.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在过去,进出口企业在国外遭遇关务问题时较少采用法律救济途径,经常是通过“找关系”来解决,RCEP明确了企业的救济途径基础上,还特别提出了各缔约方应保障企业不会因为提出法律救济而受到不公平对待,可以预见,企业在这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3.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方面的法律服务。企业除了需要有关机构加强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宣传解读之外,还希望相关商协会、社会组织提升在相关标准、指南和建议起草方面的话语权,代表中国企业发声。 

四、清晰互利的贸易救济制度 

RCEP第七章(贸易救济)包括第一节(RCEP保障措施)、第二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及附件(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 

(一)RCEP在贸易救济方面的概况

RCEP对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重申和细化,体现了各缔约方尊重国际规则和多边主义的态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贸易救济调查的方式方法,着力提升调查的技术水平、透明度和程序正当性,并首次确立了禁止归零的规则。这些都为企业应对贸易救济调查提供了指导。 

(二)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1.贸易救济调查风险预警服务。一旦启动贸易救济调查,企业需要花费较高的法律成本和精力进行应对,认定存在倾销或补贴后,还会被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进而丧失竞争优势。但贸易救济调查启动之前通常会有相关征兆信息,应当发挥相关政府部门、商协会、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贸易救济调查风险预警机制,尽可能避免遭受贸易救济调查。

2.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服务。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涉及专业性强,时间要求紧,应诉任务重,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团队提供应诉法律服务。

3.申请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相关法律服务。无论是RCEP还是WTO框架,都允许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国企业如果认为国外企业存在倾销、补贴等情形,也可以在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启动对国外企业的贸易救济调查。 

五、更加开放的服务贸易承诺 

RCEP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定由第八章及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3个附件组成。RCEP第九章(自然人临时移动)与服务贸易紧密关联,也将在本节中予以分析。 

(一)RCEP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定及企业商机

疫情给跨境交通旅游、留学、商务人员往来等服务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RCEP在服务贸易领域内达成的协议将有助于推动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增长。在服务贸易领域,RCEP与WTO框架下的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规定基本一致,致力于消减各缔约方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构建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的服务贸易发展环境。 

(二)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1.跨境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服务贸易。随着RCEP的生效实施和我国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推广,中外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可以更加紧密地合作,共同为企业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活动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2.合规风险法律服务。全球服务贸易主要基于四种模式开展: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临时流动。跨境交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生产型服务贸易所占比重也在日趋提升,这些可能会给服务提供者带来更多的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合规风险,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合规风险预防服务需求也会相应增长。

3.其他法律服务。随着服务贸易规模的增长,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争议也会相应增加,这对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线上争议解决机构都提出了广阔的服务需求。 

六、更加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资规则 

RCEP投资规则主要由第十章(投资)和该章“习惯国际法”“征收”两个附件及整个RCEP的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构成。

 (一)RCEP投资规则及企业商机

RCEP投资规则主要由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便利化四个方面构成,致力于给予外国投资者最大程度上的国民待遇和保护,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允许东道国保留一定的限制外资准入的权力。RCEP特别设定了“棘轮”承诺,开放的承诺一旦做出就自动锁定在更开放的水平不能再回头,中国在RCEP中也首次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等领域投资自由化做出负面清单承诺,“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大”。这些成果必然会进一步推动区域内投资规模的扩大,给中外企业都带来极大的商机。 

(二)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1.投资项目法律服务。除了常规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法律顾问等服务之外,企业还需要向法律服务机构、商协会、政府部门寻求国别政策查询与咨询、投资环境分析、投资安全审查、投资路径设计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2.合规法律服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到境外投资设厂或上市,面临着环保、劳工、反腐败、海关、税务、金融、知识产权、透明度、国家安全、反垄断等方面的合规审查,这些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机构提供服务,排查和预防各类合规风险。

3.投资争端解决服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与普通的商事争议解决不同,仲裁、调解等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应用日趋广泛,相关仲裁机构也陆续推出了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新兴国际组织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界和法律界的关注,这些都给法律服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新的服务需求。

总之,RCEP的生效实施必然会给中国企业带来诸多商机,但同时也会使企业面临更多的挑战,这就需要企业界与法律界、相关商协会组织、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进一步深化对RCEP等国际规则的研究,探索专业化、国际化的涉外法律服务产品,为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