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新疆商会章程
(2024年12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新疆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XIN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CCOIC XINJIANG。
第二条 本会由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代表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国际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部署,服务“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助力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向西开放的桥头堡,推动特色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开展促进中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新疆工商界的利益诉求及政策建议,组织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推广,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打造会员服务平台。参与中国国际商会活动,推荐会员在中国国际商会任职,代表会员向中国国际商会等组织反映诉求意见和建议;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提升招商引资质效,协助境外经济合作区和境内产业园区开展推广和招商工作,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组织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致力于商会与各地方、各行业商协会的合作,为地方和行业会员提供服务;指导地、州(市)国际商会工作;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二)打造政企对话平台。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组织会员单位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内外经济贸易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协助解决会员单位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打造对内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内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设立海外代表机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推进跨区域合作发展,组织会员主动对接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优质资源。
(四)打造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等服务;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商协会及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事惯例,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开展出证认证业务;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规等专业服务;开展对外经贸游说、经贸摩擦预警与应对,组织、帮助和代理会员在海外维权,帮助会员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五)打造会展服务平台。根据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授权和委托,按照市场行业发展需要,在境内外主办或承办博览会、展览会、会议、论坛等活动;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组织会员参与境内外会展等经贸促进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服务。
(六)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宣传推介国家和自治区对外经贸政策、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平台、出版有关出版物,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等信息。
以上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社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会员。
(一)社会团体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涉及国际经贸业务的各类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会员自动成为中国国际商会新疆商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从事与国际经贸业务有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企业经营者、社会活动家等人士,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境外会员:与新疆有密切经贸联系的海外团体、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以及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颁发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二) 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 经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长批准;
(四) 本会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 缴纳会费;
(六)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自愿入会、依照程序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宣布终止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重大不诚信记录;
(三)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严重损害本会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企业停产或破产,团体、机构被撤销、取缔或解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十)拟订中国国际商会新疆商会终止解散方案;
(十一)讨论修改《中国国际商会新疆商会章程》和《中国国际商会新疆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十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名誉会长若干。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会长兼任本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副会长兼任本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兼任本会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推荐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审核新会员入会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六)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及本会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资助、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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