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2011年12月6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第七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快捷、有效、低成本地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等争议,特制定本调解规则。
第二条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及其他特殊主体之间约定的特别争议,均可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即贸促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
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另有约定,且经调解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公正公平地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五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合作,自觉遵守调解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调解程序,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的邀请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七条
调解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在中国贸促会地方或行业机构内设立地方或行业调解分中心,或与国内外其他组织成立联合调解机构。
调解中心及其地方或行业调解分中心、调解中心与其他组织成立的联合调解机构统一适用本调解规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条款,以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调解条款的,调解中心也可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由调解中心征求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程序。
调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
第九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需要提交:
(一) 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E-mail)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二)适当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按照调解中心确定的标准缴纳案件登记费。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及本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
第十二条
被申请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调解中心提交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本调解中心调解的书面意见,各方共同申请的除外。
如同意调解,则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对申请人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
(二) 适当的证据材料;
(三) 身份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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